基本案情
張女士將自己的小轎車開到某洗車公司進行清洗,她將車交給洗車公司后就離開了。不料該公司員工在駕車挪動車輛的時候,不慎將路人高某撞傷,導致高某的腿骨骨折,其花了十幾萬元。
高某要求車主張女士、洗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其損失。
張女士認為自己與洗車公司形成承攬合同關系,不具有主觀過錯,也沒有事實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高某的損失。
西城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高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3萬余元,洗車公司的經營者李某給付高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萬余元。
法官析案
此案的承辦法官認為,張女士與洗車公司之間形成了承攬關系,她對于具有汽車維護資格的洗車公司的選擇沒有瑕疵,并且對于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高某要求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
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事故雙方按責任比例依法賠償,法院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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