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在中國作為法律概念最早出現(xiàn)在1984年8月《關于我國加入〈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請示報告》所附的中文版《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中,其譯自well-knownmark.《巴黎公約》采用well-knownmark而不是famousmark,意在表達具有不同知曉度的商標。well-known有3層含義:多數(shù)人熟知、熟知、著名,分別表達不同的知名度,以覆蓋各種知曉程度的商標。
在我國,馳名商標具有如下特征:
1、是指在“中國”馳名的商標。
地域的范圍僅限制在我國境內,這就是說,是否馳名,只要求在我國境內判斷,至于在國外是否馳名,是否為他人所知,不影響馳名商標的判斷。
2、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馳,從漢語言角度看,有傳播的意思;馳名,就是通過傳播很有名氣。馳名的對象不是所有人,而是相關公眾。相關公眾是量的要求,廣為知曉是度的要求。何為相關公眾?根據(jù)《規(guī)定》,是指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廣為知曉,《規(guī)定》未作解釋,本文認為廣為知曉是指此商標在相關公眾的范圍內廣為傳播并為大家所熟知。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是我國判斷是否“馳名”的標準,有的國家為了易于把握,甚至把它具體化,如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定為馳名;在德國,則要40%左右。
3、應享有較高聲譽。
馳名商標除了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外,還要求享有較高聲譽。也即公眾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售后態(tài)度、社會貢獻等方面有較高的評價。一個品牌在其成長培育過程中,往往歷經數(shù)年甚至數(shù)十年的時間,在此過程中,企業(yè)的聲譽也一點一滴逐漸深入消費者心目中,表現(xiàn)為其產品在市場上有著較為穩(wěn)定的顧客群或有一定較為穩(wěn)定的市場占有率。
4、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非注冊商標。
我國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現(xiàn)已改為總局)發(fā)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給馳名商標定位的是注冊商標。2003年的《規(guī)定》修改了1996年的《暫行規(guī)定》,將馳名商標定位為商標。這樣,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范圍此后就可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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